榆林学院本科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榆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原则,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是学生年度评奖评优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大一新生不参评),其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榆林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量化考评,主要包括的内容:德育、智育、美育、劳育和文体,其中智育占65%;德育(包含美育、劳育)占25%;文体占10%。
第七条 德育(包含美育、劳育)考评是综合考评的核心要素。在每学年学生进行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德育考评进一步记录和评价学生政治信念、品德修养、法治观念等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活动中的参与情况与表现;劳育考评主要考察劳动精神与劳动观念、劳动行为与劳动实践,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等内容;美育考评主要考察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审美素养,包括生活志趣、文明礼仪、艺术熏陶与展现等内容。
第八条 智育考评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要素。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
第九条 文体考评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文体竞赛、体质测试、文化体育艺术类社团、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十条 综合考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综合考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综合考评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舍长、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综合考评认定小组,具体承担对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考核、评价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综合考评的客观性,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考核、管理制度,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原始材料并装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或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开始前,辅导员应当组织全体学生集中学习,讲明考评意义、考评方法等,确保每位学生都能熟悉综合考评实施细则,端正考评态度,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使考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 在综合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含一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分为两档,其中特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公益事业,举止文明,无不良行为;
4、学习勤奋,努力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贫困(按陕西省规定的认定办法执行),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公益事业,举止文明,无不良行为;
5、学习勤奋,努力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30%。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按陕西省规定的认定办法执行),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公益事业,举止文明,无不良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评选:
1、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2、获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3、能够坚持刻苦学习和科学研究,在校期间凡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者;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者;
3、本年度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不及格者;
4、本年度受各类资助累计超过3000元者(不含各类贷款);
5、无故不交学费,恶意欠费者。
七、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生处。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5、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6、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7、学校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报教育厅审定。
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级 |
标准(元/学年) |
评定比例 |
一等专业奖学金 |
800 |
全班人数5% |
二等专业奖学金 |
500 |
全班人数10% |
三等专业奖学金 |
300 |
全班人数15% |
优 干 |
300 |
1人/班+(1-2)人/学院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受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综合考评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1/3者,不能参评。
(三)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四)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五)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学院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发至学生卡内。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核心,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重点,以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校院两级联动资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大力推进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建立学校奖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孤儿、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学校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全校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应明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经费、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足够用的办公设备,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及档案存放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共同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业务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负责具体资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在学校提取的资助金费总额中列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资助政策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建设及管理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工作。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榆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榆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榆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及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认定依据
1.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2.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