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研究
榆林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榆林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榆林学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党发(2006)1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第24号令],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专兼互补、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是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配备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来。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教书育人、育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和基础性工作。教师必须担负教书育人的职责,主动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全员育人。青年教师晋升讲师原则上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每位教工都负有育人职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部(处)、组织部、宣传部、团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学工部(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团委的负责人组成。党委学工部(处)牵头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安排、协调。学工部、团委、各院系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 各院系设立以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院系二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应建立严格的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为专职岗位,辅导员的岗位设置按1:250的比例配备。配备不足时可以选拔高年级学生干部担任助理辅导员。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班配备一名,如果一名班主任带两个班时,可以选拔部分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助理班主任。

第九条 辅导员岗位职责

1、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调研,及时掌握并分析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增强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班风、院系风、校风。

2、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3、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理、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指导工作;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4、辅导员必须深入学生公寓开展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积极防范、化解、处理突发事件,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向院系和有关部门反映,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5、辅导员应积极承担院系学生党课、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就业指导课等教学任务,且不得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学工作。

6、辅导员每周星期一必须将全院系的学生情况汇总院系并报学生处备案。

7、辅导员为专职岗位,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确保辅导员全身心的投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

8、辅导员完成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班主任岗位职责

1、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状况,制定学习计划,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院系反映。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建设优良班风。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努力形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班集体;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党员、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4、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

5、每周在固定时间、固定教室召开一次班会,每周星期一必须统计学生人数,汇总上报院系。

6、完成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选拔 任用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2、热爱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3、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4、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生中优秀的学生干部 。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选拔

1、辅导员从校内外优秀的硕士毕业生和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

2、辅导员选拔的程序是:(1)人事处与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根据辅导员配备比例,确定指标并公布名额和选拔条件;(2)人事处和党委学工部(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人员进行面试和笔试,确定拟选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3)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办理录用手续。(4)确定为专职辅导员的教师任职年限不得少于8年。

3、助理辅导员的选聘由院系负责,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必须有辅导员指导,须经学工部(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为人师表、关心学生、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班主任的选拔

1、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和离退休教师中选聘。原则上班主任每届任期三到四年,可以连任。

2、班主任由各院(系)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校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果报学工部(处)备案。

3、助理班主任的选聘由院系负责,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必须有班主任指导,须经学工部(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培养 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养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养包括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学习、国内外进修提高、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1、新上岗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党委学工部(处)应对其进行以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基本工作方法等为内容的岗前集中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进入角色,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2、党委学工部(处)和院(系)学工组要建立学习、例会制度,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3、鼓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广泛深入的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学校和省、国家的研究课题,努力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不断提高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以科学研究促进队伍建设。

4、鼓励和选拔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待遇

1、辅导员、班主任除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外,任职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学生工作补贴(包含适当的通讯费),学院每学年按生均标准下发各院系,各院系根据考核情况具体发放。

2、助理辅导员、助理班主任补贴按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对待。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高度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行指标单列,统一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系列。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2、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责任感与事业心、工作业绩等方面。

3、辅导员、班主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评定。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既可以按照教师系列参加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也可以按干部系列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行政职务,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第五章 经费 保障

第十九条 保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 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每年按生均85元列入财务预算。

第六章 考核 奖惩

第二十条 考核

1、学工部(处)根据本办法制定《榆林学院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每年11月至12月,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榆林学院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对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奖励

学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依据《榆林学院院系与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和《榆林学院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优秀的院系将授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奖。

2、依据《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优秀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将授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二十二条 惩戒

1、辅导员、班主任在任期内,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要给予批评诫勉,限期改正;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缓聘,列入学院待聘人员。

2、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降级使用;情节严重不适宜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院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的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

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榆林学院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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