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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榆林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48号)等文件的规定,我院大学生于2009年9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大学生参保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汇总如下:

一、参保方式及管理机制

我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的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基金监管;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我院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文件执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三、参保及报销

大学生参保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向学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登记表,由学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登记和缴费等工作。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参保时间和组织实施

大学生每年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缴至市医保中心。转学或退学的,第二年续保时学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需参保者,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医疗服务管理

大学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及待遇享受年度。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法定不在校期间,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就医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照当地医院等级标准报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原来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就医定点机构。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急诊急救、转诊等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均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不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和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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