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外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05-14 15:17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学生外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和去向,并提出书面申请。

2、请假1-3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

3、请假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院系总支书记批准。

4、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一月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总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5、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社会实践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其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院系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准,准备权限为3天。

6、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7、学生请长期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8、学生请假返校后须向所在院系销假手续。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安全,维护学校形象。

2、院系、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系主任总支书记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内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老师,经院系主任,书记共同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老师,学生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主任或总支书记,转告任课老师。

3、在室内封闭场所活动时,应留意空气流通情况,熟悉消防设施配备及紧急出口位置等周围环境。

4、集体行动时,要服从安排,行动一致,应密切注意每一位同学的去向。提高警惕,防范各种行骗行为,防止上当受骗。

5、注意财物安全。外出时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确需携带时注意贴身保管,在拥挤场合,密切注意自身财物。

6、各院系、各班级或其他团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必须做好外出安全教育、文明教育,制定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

7、严禁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8、严禁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招聘或为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9、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活动过程中,要随时与班主任、辅导员保持联系,遇到突发情况,须在第一时间与院系取得联系或及时报警。凡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发生违反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0、严禁个人、团体、部门盗用学校名义私登广告、张贴海报、摆摊设点等形式组织学生外出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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