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早操管理的规定
2015-05-14 15:12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加强早操管理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体教艺[2002]12号”文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规定,从2003年起高等学校停止执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改为执行新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新《标准》对学生早操锻炼提出了严格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新《标准》,结合我校运动场地及学生早操锻炼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出操对象

    大一、大二年级以班为单位集体出操,院系考勤,大三、大四年级学生自由出操,院系要不定时抽查。

二、出操时间

    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周一至周五早晨630—6:50开始早操,雨、雪天气、法定节假日及学校临时规定不需要出操的时间不出操。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由各院系组织实施本院系学生的早操工作。
2、各院系制定早操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给学生处,并按照计划组织出操。

3每天早操必须安排一名辅导员值班,检查、督促全院系各年级学生出操,学生处将不定期对值班辅导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
4、各院系要成立由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学生早操考核小组,加强对学生早操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早操活动有序进行。要把早操活动作为校风、学风建设与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的载体,认真做好动员工作,提高学生对早操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考核办法

1、学生早操考勤由各班班长或体育委员负责,请假由辅导员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周需经院系党总支书记审批。长期有病或残疾学生按“体教艺[2002]12号”附件2第五条执行。

2、学生处将组织校学生会干部负责抽查各班集体出操学生人数。学生处不定期通报各院系学生出早操情况。

(三)奖惩措施

1、早操无故缺勤1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达到一定次数,按校《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一年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2、早操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标准》成绩奖励5分。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早操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标准》成绩奖励5分。出操作为个人综合考评,优秀班集体评定条件之一。

四、规范有序的早操锻炼是优良校风和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体教艺[2002]12号”文件、加强学生管理的有效途径,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学生会应重视学生早操活动,认真组织,严格要求,抓好落实。各班负责考勤的干部要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出勤率的干部将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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