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规定
2015-05-14 15:10   审核人:   (点击: )

关于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规定

    近年来,非法传销活动猖獗,并且向高校渗透发展,不法分子以高回报和“参与创业”为诱饵,采取洗脑、上课、谈心、感情交流等方式,骗取他们高额传销费并诱使其参与非法传销,致使有些学生在实习或求职时上当受骗,有的学生陷入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有的被传销组织控制无法脱身,有的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各院系要高度重视非法传销活动给学生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危害,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不受伤害,维护学校稳定。

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非法传销对学生的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根本目的是非法聚集公众资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学〔2004〕8号),明令禁止各种传销活动。各院系要通过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非法传销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要以讲座等不同的形式向广大学生宣讲传销的非法本质,帮助他们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诱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招就处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进入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资格,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实习、面试等环节的管理。通过邀请公安部门到校开办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签名、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毕业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校内发现传销等非法活动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汇报,并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查处。

三、各院系要严格考勤学生上课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院系要严格执行《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旷课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严防学生私自离校、无故旷课,对于擅自无故离校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与家长取得联系,上报学生处与保卫处,及时处理。对参加过非法传销活动学生要加强管理,做耐心细致的转化和教育工作,消除心头阴影,摆脱不良影响,尽快回归到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非法传销活动的骨干分子,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确保我校学生不参与、不传播、不陷入任何传销组织及其活动,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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