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毕业当年评定只发荣誉奖。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 级 |
标准(元/学年) |
评定比例 |
荣誉称号 |
一等专业奖学金 |
800 |
奖金 |
720 |
全班人数5% |
三好学生 |
荣誉奖 |
80 |
二等专业奖学金 |
500 |
奖金 |
440 |
全班人数10% |
优秀学生 |
荣誉奖 |
60 |
三等专业奖学金 |
300 |
奖金 |
290 |
全班人数15% |
院(系)级三好学生 |
荣誉奖 |
10 |
优干 |
300 |
奖金 |
240 |
1人/班+ (1—2)人/院系 |
优秀学生干部 |
荣誉奖 |
60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受校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综合考评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 1/3者,不能参评。
(三)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四)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五)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院系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发至学生卡内。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系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