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2-10-12 16:28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规范和推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照《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要求,由有关银行开办的国家(或地方)财政贴息的、信用(无担保)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由贷款与筹资办公室、学生处、资金管理处、教务处、各院系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经学校授权,贷款与筹资办公室代表学校处理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范围和额度       

凡我院在册统招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经济困难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的20%,每人每学年最高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根据有关要求,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统招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程序和介绍人、见证人职责       

根据有关要求,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见证、学校介绍、经办银行审批的申请审批方式。

1、申办程序

1)、符合贷款条件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经院(系)初审合格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3)、经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送交经办银行审批;

4)、经银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

5)、按照合同约定,经办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流程图如下:             

符合贷款条件者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

 

 

 

 

 

 

 

 

 

经银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借据

 

 

按照合同经约定,经办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2、介绍人职责

贷款与筹资办公室接受学校委托,作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向贷款人出示其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5)、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并负责通知贷款人。

6)、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3、见证人职责

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作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贷款介绍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现居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贷款人如实提供《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章;

4)、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和学院贷款与筹资办公室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在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向贷款人和学院贷款与筹资办公室提供毕业生毕业后去向、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5)、督促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6)、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4、建立助学贷款联络人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沟通和工作的组织协调,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联络制度。由各单位指派一名同志为本单位助学贷款工作联系人(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并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

六、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施行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一次申请获准贷款,在校期间按学年每年9月份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贷款直接划拨到学校帐户;生活费贷款划入申请人本人开立的活期存折帐号。

申请贷款学生如出现下列之一者,经办银行有权暂停、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助学贷款款额;

1、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约定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现象;

4、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7、对借款人蓄意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以学校单位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

七、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加强贷款学生管理和诚信教育,配合经办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2、建立健全贷款学生信息及信用档案资料;

3、建立贷款学生跟踪制度。

八、附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精神及经办银行有关要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须有户口簿首页)(一份);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由所在村证明并加盖乡镇、县民政局公章);

4、《榆林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一份);

5、《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6、《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

7、国家助学贷款转帐还贷委托协议书(一份);

8、申请人学习、品行说明书(一份);

注:以上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其中123项须及时准备,其余材料统一办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表格内容填写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填写须真实可靠无误(填写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2、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见证人为院(系)主管学生的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

3、《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须院(系)主管学生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签字,院(系)盖章。

4、所有表格填写不得涂改、刮擦,如有不确切内容时,暂用铅笔填写,填写的表格不得复印。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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