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有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负起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家住榆林市城区,交通便捷,有条件走读的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身体疾病、精神类疾病或严重心理问题不适宜在学校宿舍集体住宿,且有家长陪读的学生(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因教学工作(如科研或实习等)需要,在外住宿较长时间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学院认定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校外租住的房屋原则上由家长出面考察,所租房屋安全、房东可靠、周边治安环境良好、交通和通讯方便,能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家长或监护人需进行陪读,承担校外监管责任。因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学生校外住宿按照学生申请——家长同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批——学生处审核备案——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流程办理手续。
(一)学生申请。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学期,学生一般应于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及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集中向所在学院提交校外住宿申请,填写《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随时提交申请。
(二)家长同意。家长或监护人对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知情、同意,并在学生填写的《榆林学院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三)辅导员班主任初审。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因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核实,做出判断后在审批表中填写初步审批意见。
(四)学院审批。各学院对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进行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学院与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订《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告知书》。
(五)学校审核备案。学生持审批后的材料到学生处审核、备案,并在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
第十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学生处、财务处各留存一份;其余材料一式三份)
(一)《榆林学院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二)《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
(三)《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告知书》;
(四)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因培养需要、科研需求、实习实践等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协议、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实际居住地在榆林市城区,且居住地房屋所有权为学生本人或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用结算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申请校外住宿期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学院应立即要求其搬回学生宿舍住宿,同时将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事实告知家长,并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遵守《榆林学院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和所在学院的管理,按照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详细了解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安全提示,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各类纠纷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如若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定期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情况。
第五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学生自觉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强化校外住宿学生动态管理,加强与学生联系和走访,定期与学生家长信息沟通,全面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限结束或中途决定放弃校外住宿的,应向学院申请返回学校宿舍住宿,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宿舍由学校重新分配,如原床位已入住他人,要服从学校调配。对于校外住宿超出规定期限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绥德师范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