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学生早出/晚归申请表
2024-08-19 14:17   审核人:   (点击: )

 

榆林学院学生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正常教育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学生安全事件发生,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在校住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的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管理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四条 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夜间应在晚上23:00前返回学校宿舍就寝。未经批准,严禁早出晚归和夜不归宿行为。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要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将同意留校住宿的学生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备案,如若在此期间发生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能返回宿舍就寝(含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申请留校期间),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实习或见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出现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按本办法处理;若学生在实习或见习单位住宿的,按要求办理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章 早出、晚归的界定与管理

第八条 23:00至次日早晨6:00外出,视为早出;23:00至次日早晨6:00返回宿舍,视为晚归。

第九条 如因乘坐火车、飞机等特殊情况需早出或晚归公寓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前提出申请,填写附件《早出/晚归公寓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实际情况并审批,学生凭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进出公寓楼,值班公寓管理员收回申请表备案。

第十条 临时因夜间生病、家中突发状况等特殊原因需要早出公寓的,由学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到公寓管理员处,现场与辅导员、班主任电话联系,公寓管理员根据辅导员、班主任意见予以安排。临时因特殊原因晚归的可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寓楼,事后一天内补办《早出/晚归公寓申请表》交回公寓楼管理室,未补办者视为无故晚归。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早出或晚归1次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2次者通报其家长;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夜不归宿的界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住宿学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23:00至次日早晨6:00未回本人宿舍,视为夜不归宿。

第十三条 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向家长反馈情况。无故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累计3次及以上者,依次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对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处分程序按照《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早出、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擅自爬门、爬窗、翻墙等造成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等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在早出、晚归登记时有虚报姓名、学院、学号等信息的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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