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学习勤奋,态度端正。
4.关心集体,诚实守信,乐观向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受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综合考评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1/3 者,不能参评。
(三)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四)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五)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三章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七条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级 |
标准(元/学年) |
评定比例 |
一等专业奖学金 |
800 |
全班人数 5% |
二等专业奖学金 |
500 |
全班人数 10% |
三等专业奖学金 |
300 |
全班人数 15% |
优 干 |
300 |
1 人/班+(1-2)人/学院 |
第四章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定细则及程序,并动员和组织学生开展单项奖学金申报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学生,应在原学籍所在学院参加评定。
第十条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各学院组织人员计算每位学生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并按专业、年级公布名次和成绩。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科提出书面申诉。资助科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在同学中树立模范带头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三条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