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2025-06-09 11:20   审核人:   (点击: )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持续提升学业水平,降低学业预警率,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特设立“学业进步奖学金”,表彰和奖励在学业上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年内无违纪处分或通报批评记录;

(二)学年内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无挂科),且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均≥2.5;

(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

(四)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增设个性化申请条件(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四条 成绩计算规则

(一)数据来源为教务系统,以必修课正考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分;

(二)排名以班级为单位,按加权平均分由高至低排序。

第五条 指标分配与学业进步标准

(一)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学业预警率等因素,按比例划拨评选指标(具体比例由学生处每年核定);

(二)学院在分配指标内自主制定进步标准,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

1.班级人数≤30人的,本学年第二学期班级排名较第一学期提升≥6名次;

2.班级人数>30人的,提升幅度≥班级总人数的20%。

(三)因班级拆分、合并或转专业导致排名计算争议的,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裁定。

第六条 特殊情况说明

(一)转专业学生需完整参与转入班级同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学习,方可参评;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连续就读两个学期的,不参与本学年评选。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榆林学院学业进步奖学金申请表》;

(二)教务处出具的两学期成绩单及官方成绩排名表;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后辅导员审核材料真实性;

(二)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成绩排名、违纪情况等,拟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处汇总;

(四)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获奖学生若在下一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后续参评资格:(一)课程成绩挂科;(二)班级排名较获奖学期退步幅度≥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人数≤30人的,退步幅度达到6名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 存在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追回奖励,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学校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2024〕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由我校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重要补充,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用于生活费用开支,已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社会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已通过学校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4.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热爱集体;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三)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档次等实际情况分配名额。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本学院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名额。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学校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将确定的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会议研究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一次将学校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学校助学金,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 〔2024〕32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科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二)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核心,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重点,以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校院两级联动资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 每年32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大力推进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

费建立学校奖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孤儿、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学校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全校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三)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工作。学校应明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 经费、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足够的办公设备,提供专门的 办公场所及档案存放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业务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负责具体资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在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中列支,用于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资助政策宣传、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家访、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资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建设及管理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工作。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榆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榆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榆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学

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五)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及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 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 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册全日 制本科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 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秘 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管理。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汇总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 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 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和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 任主体,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三)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称“普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特困

生“)。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 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普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困生。

(一)精准资助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

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四)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评议与认定,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各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 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 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 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

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提高 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隐而不报,又不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向上,帮助学 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在 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 相关部门,在资金落实、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学生管理、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等方面予以配合,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聘用单位要对本单位受聘学生做好培训和管理,学生处将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在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后安排学生上岗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 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组织获奖励、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管理与薪酬支付。

(三)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七条 设岗原则。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一人一岗,即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例如,配合各部门开展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助理工作及后勤服务保障类工作。工作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能超过32小时/月。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 400元人民币计酬,每学期最高发放1600元。专业技术含量较高 的岗位可适当上浮;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 币计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寒暑假期用工,原则上按1600元发放薪酬。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定期报学生处备案,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每学期末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本学期《榆林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章,由财务处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 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支出。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 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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