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修订)》的通知
2024-08-27 14:46 作者:白小强  来源:学工部 审核人:延江波   (点击: )

各学院、各部门:

《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经202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榆林学院

2024年8月26 日

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榆林学院“七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实施细则》(榆林学院发[202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见习期内(新入职辅导员见习期一年)的辅导员参加考核,但不参评优秀。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及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组织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考核相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于每年年底开展。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其中个人自评占5%,学生满意度测评占15%,学院评分占40%,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占40%,符合加分项的项目计入总分中。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年度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和自评,填写《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按不少于各位辅导员所带学生数30%的比例随机抽取学生,线上或线下填写《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

(三)学院考评。由各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榆林学

院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附件3)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综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日常工作情况给予总体评定,并填写《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附件5)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考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须满足学院考评≥90分,且学生满意度≥85%;“良好”须满足学院考评≥80分,且学生满意度≥75%;“合格”须满足学院考评≥60分,且学生满意度≥60%;“不合格”为学院考评<60分的辅导员。评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现有辅导员总数的20%,现有辅导员总数的 20%不足一人的,可按一人评选。

(四)学校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实绩评价表》(附件4)对辅导员进行打分,对各学院报送的考评意见进行审核,计算辅导员总评分,通过部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五)考核结果反馈。学生工作部(处)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各学院。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优秀”须满足总评成绩≥85分;考核“良好”须满足总评成绩≥70分;考核“合格”须满足总评成绩≥60分;考核“不合格”为总评成绩<60分的辅导员。

考核优秀人员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15%。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辅导员评奖评优、津贴发放、岗位聘任、职务评审、学习交流的重要依据。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给予批评诫勉。二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交由学校人事部门处理。

(二)评选优秀辅导员

年度考核结果是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重要依据,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优秀辅导员及国家相关评选活动。

(三)津贴发放

由辅导员所在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学院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核减绩效工资。

(四)岗位聘任、职务评审

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得评优评奖。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出现问题,对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由于工作不深入、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学生中发生意外事故没有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优、评奖及资助等各类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经查证属实的;

(六)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长期懈怠,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对班主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

2.《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3.《榆林学院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

4.《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实绩评价表》

5.《榆林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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